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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取消市直医院药品加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6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为积极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经研究,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12月1日8时前,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医院因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强化内部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等共担。

  玉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30日

编辑:李艾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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