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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1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绍云)1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在昆明海埂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点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4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分总则、化解主体及职责、化解途径、衔接联动、保障措施 、监督管理及附则共七章54条。记者梳理发现,《条例》主要呈现以下几大特点:

明确党政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体制,统筹优化资源配置,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有关法治建设规划,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职责,加强非诉讼与诉讼解决方式的衔接,制定鼓励社会组织、引导社会资源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政策措施,建立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会商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矛盾纠纷。

有效防止“踢皮球”

根据《条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健全信息共享、部门会商、联动协作等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矛盾纠纷扩大或者激化。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单位的,由最先排查的部门或者单位提请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协调处理。

工作经费有保障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的各级国家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所需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工作不力将被追责

《条例》明确: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应当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相关考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不正确依法履行调解职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条例》规定禁止性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序良俗受尊崇

《条例》显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鼓励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等依托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此外,针对云南作为边疆地区的特殊性,《条例》还明确:边境地区应当建立完善边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健全边境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和服务机构,为边民纠纷、边境旅游、边境贸易等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编辑: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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